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條規定,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秘書。
第475(2)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
此外,根據第475(3)條的規定,對於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該公司秘書也不得是一個亦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
根據以上法例規定,唯一董事和公司秘書角色在法律上是需要分開的,以確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公司註冊處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75條規定,公司的唯一董事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秘書。
第475(2)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
此外,根據第475(3)條的規定,對於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該公司秘書也不得是一個亦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
根據以上法例規定,唯一董事和公司秘書角色在法律上是需要分開的,以確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公司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