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定義:
洗錢Money Laundering:
洗錢被定義為出於以下目的的意圖行為:
- 通過獲得的任何財產,看似不是從干犯香港法律可公訴罪行的收益中獲得的。
- 通過代表收益的任何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看似不代表該收益。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Terrorist Financing: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被定義為:
– 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意圖將其全部或部分用於進行一項或多項恐怖主義行為。
– 知曉財產將被用於恐怖主義行為的情況下,提供或籌集財產。
– 在知道或不知道某人是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關時,向該人提供或為其提供任何財產或服務,或直接或間接為其籌集財產或尋求服務。
相關罪行:
– 洗錢罪行涉及處理代表從刑事罪行得益的財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涉及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或知道將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 律師應當注意處理刑事罪行得益的洗錢風險,以及核查涉及恐怖分子活動的資金來源。
香港金融管理局 –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