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董事 / 股東 資格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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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體,需符合法定要求並履行管理職責:

一、基本資格要求

  1. 年齡要求
    • 必須年滿18周歲。
  2. 身份與居住地
    • 香港居民:需提供有效香港身份證。
    • 非香港居民:需提交有效護照及簽證(如適用)。
    • 無國籍限制:允許全球人士擔任,無居住地要求。
  3. 法人董事
    • 允許公司法人(企業實體)擔任董事,註冊地不限。
  4. 住址證明
    • 需提供最近3個月內的官方住址證明(如水電費賬單、銀行對賬單等)。

二、特別情況

  • 未獲解除破產令的自然人(即法律禁止擔任董事者)不得任職。

三、任命程序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1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 若為上市公司或特殊行業,需遵守額外監管規定(如獨立董事要求)。

公司股東資格與責任

股東作為公司權益所有者,享有收益權及表決權:

一、基本資格

  1. 年齡與國籍
    • 成年人:年滿18周歲的任何國籍人士均可持股。
    • 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
    • 無國籍或居住限制
  2. 身份證明
    • 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如護照、身份證)。

二、責任範圍

  • 有限責任:股東責任通常限於其認購股份的出資額。
  • 特殊情形:若股東兼任董事或管理層,需承擔相應職務法律責任。

董事與股東資格對比表

角色 年齡要求 國籍/居住地 關鍵限制
董事 ≥18歲 無限制 破產者禁止任職
股東 ≥18歲(未成年人需代理) 無限制 責任限出資額,無破產關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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