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銷註冊的公司如何恢復註冊?
若公司的註冊已被撤銷,可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註冊。建議申請人尋求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一般而言,公司取得法院命令並按規定提交所需文件後,恢復註冊的程序約需時兩個月。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雖然「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和「清盤」最終均導致公司解散,但其性質和程序有所不同:
- 清盤
清盤程序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規管,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變賣資產,並將所得淨資產分配予成員後解散公司。清盤適用於結束公司營運及處理負債。 - 撤銷註冊
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處於不營運狀態但具償債能力)的公司,可申請撤銷註冊並解散。此程序相對簡單、快捷且成本較低。 - 剔除註冊
公司註冊處處長若合理相信某公司並未營運或經營業務,可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主動將該公司從登記冊中剔除,公司隨即解散。此屬處長的法定權力,公司不可主動申請剔除註冊。被剔除註冊的公司可透過法院命令或「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
如何恢復被剔除註冊公司的註冊?
- 藉法院命令恢復
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建議申請人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 適用對象:僅適用於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註冊並已解散的公司。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採用此方式。
– 申請時限:
– 本地公司須於解散後20年內提出申請。
– 非香港公司須於除名後6年內提出申請。
– 申請人資格:
– 本地公司:曾任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 非香港公司: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 申請條件(以本地公司為例):
– 公司被剔除註冊時仍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 政府不反對恢復註冊(如公司有不動產已歸屬政府);
– 申請人已向處長提交最新文件更新公司紀錄;
– 申請人已支付政府於公司解散期間處理財產或權利的相關費用及債務。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en/faq/local-company/dereg-striking-off-winding-u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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