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42條
為確保公司身份透明、方便公眾識別及聯絡,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2條明確規定,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於指定地點 清晰、持續地展示公司名稱。違規者將面臨法律責任。
1. 註冊辦事處
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的顯眼位置,持續展示公司名稱標牌。該標牌應:
- 使用清晰可閱的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
- 與公司註冊證書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 放置於訪客或公眾可清楚看見的位置(如大堂、門口、信箱等)。
2. 營業地點
若公司在其他地點(如分支機構、辦公室、零售店等)進行業務,即使該地點 並非註冊辦事處,亦必須:
- 在該處顯眼位置展示公司名稱;
- 遵守與註冊辦事處相同的展示要求。
名牌 (水牌 ) 建議
為符合法例要求,建議標牌設計應具備以下條件:
- 公司全名(與公司註冊證書一致);
- 字體建議使用黑體、正楷或其他清晰易讀之字型;
- 建議使用耐用物料(如壓克力或金屬板)以確保長期展示;
- 可附加公司商業登記號碼(非強制)以加強識別。
法律責任
如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將構成刑事罪行,相關法律後果如下:
- 一經定罪:公司及負責人可被罰款港幣 $10,000;
- 持續違規:另可被判處每日罰款港幣 $600,直至符合法例為止。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條例》 ── 第899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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