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清盤、撤銷、剔除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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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取消註冊公司 如何恢復?

已撤銷註冊的公司如何恢復註冊? 若公司的註冊已被撤銷,可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註冊。建議申請人尋求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一般而言,公司取得法院命令並按規定提交所需文件後,恢復註冊的程序約需時兩個月。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雖然「撤銷註冊」、「剔除註冊」和「清盤」最終均導致公司解散,但其性質和程序有所不同: 清盤 清盤程序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規管,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變賣資產,並將所得淨資產分配予成員後解散公司。清盤適用於結束公司營運及處理負債。 撤銷註冊 根據《公司條例》第750條,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處於不營運狀態但具償債能力)的公司,可申請撤銷註冊並解散。此程序相對簡單、快捷且成本較低。 剔除註冊 公司註冊處處長若合理相信某公司並未營運或經營業務,可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主動將該公司從登記冊中剔除,公司隨即解散。此屬處長的法定權力,公司不可主動申請剔除註冊。被剔除註冊的公司可透過法院命令或「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   如何恢復被剔除註冊公司的註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 可根據《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建議申請人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 適用對象:僅適用於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註冊並已解散的公司。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採用此方式。 – 申請時限: – 本地公司須於解散後20年內提出申請。 – 非香港公司須於除名後6年內提出申請。 – 申請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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