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要求 展示公司名稱 / 電子水牌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42條 為確保公司身份透明、方便公眾識別及聯絡,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2條明確規定,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於指定地點 清晰、持續地展示公司名稱。違規者將面臨法律責任。 1. 註冊辦事處 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的顯眼位置,持續展示公司名稱標牌。該標牌應: 使用清晰可閱的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 與公司註冊證書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放置於訪客或公眾可清楚看見的位置(如大堂、門口、信箱等)。 2. 營業地點 若公司在其他地點(如分支機構、辦公室、零售店等)進行業務,即使該地點 並非註冊辦事處,亦必須: 在該處顯眼位置展示公司名稱; 遵守與註冊辦事處相同的展示要求。 名牌 (水牌 ) 建議 為符合法例要求,建議標牌設計應具備以下條件: 公司全名(與公司註冊證書一致); 字體建議使用黑體、正楷或其他清晰易讀之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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