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 展示公司名稱 / 電子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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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42條

為確保公司身份透明、方便公眾識別及聯絡,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42條明確規定,所有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必須於指定地點 清晰、持續地展示公司名稱。違規者將面臨法律責任。

1. 註冊辦事處

公司須在其註冊辦事處顯眼位置持續展示公司名稱標牌。該標牌應:

  • 使用清晰可閱的字體easily legible letters);
  • 與公司註冊證書上的名稱完全一致
  • 放置於訪客或公眾可清楚看見的位置(如大堂、門口、信箱等)。

2. 營業地點

若公司在其他地點(如分支機構、辦公室、零售店等)進行業務,即使該地點 並非註冊辦事處,亦必須:

  • 在該處顯眼位置展示公司名稱;
  • 遵守與註冊辦事處相同的展示要求。

名牌 (水牌 ) 建議

為符合法例要求,建議標牌設計應具備以下條件:

  • 公司全名(與公司註冊證書一致);
  • 字體建議使用黑體、正楷或其他清晰易讀之字型;
  • 建議使用耐用物料(如壓克力或金屬板)以確保長期展示;
  • 可附加公司商業登記號碼(非強制)以加強識別。

法律責任

如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將構成刑事罪行,相關法律後果如下:

  • 一經定罪:公司及負責人可被罰款港幣 $10,000
  • 持續違規:另可被判處每日罰款港幣 $600,直至符合法例為止。

公司註冊處 https://www.cr.gov.hk/tc/faq/companies-ordinance/disclose-company-name-liability.htm

第622章 《公司條例》 ── 第899條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22!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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